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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管理委员会对因金鹏大桥断禁行影响区域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

消息来源: 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办、民宗所) 发布日期: 2025- 02- 28 14: 58 浏览量: 字号:[ ]

因金平船厂征收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关于舟山市国有土地上工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舟政发(2014)17号〕等有关规定,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管理委员会制定《金平船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金政〔2025〕2号),并依法作出《关于对因金鹏大桥断禁行影响区域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现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因金鹏大桥断禁行影响区域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2.金平船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因金鹏大桥断禁行影响区域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pdf

金平船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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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管理委员会对因金鹏大桥断禁行影响区域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
信息来源:党建工作办公室(人大办、民宗所)
发布日期:2025-02-28 14:58:53

因金平船厂征收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关于舟山市国有土地上工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舟政发(2014)17号〕等有关规定,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管理委员会制定《金平船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金政〔2025〕2号),并依法作出《关于对因金鹏大桥断禁行影响区域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现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因金鹏大桥断禁行影响区域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2.金平船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因金鹏大桥断禁行影响区域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pdf

金平船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28日